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昆明亚大旅游汽车调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白龙寺村310号万派中心A幢1503号。

法定代表人:合东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再阳,云南优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美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122号A区A3-9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亚大旅游汽车调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美伦商贸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云71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输款12315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4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122号A区A3-9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冻结及划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因无法联系被退回。2021年2月2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122号A区A3-9室查找被执行人,经调查该地址为云南云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没有被执行人的经营登记信息。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保险机构、不动产及土地登记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

2.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无证券、保险信息。2021年2月1日,执行人员分别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昆明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在当地无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231510元。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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