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尕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河南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尕某某某与被告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尕某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尕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尕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尕某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桑之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赵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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