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西石槽居委会西500米路南。 主要负责人:蔡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伟,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怀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与被告杨怀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用,且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爱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景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