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住所地:嵩县城白云大道北名辰花苑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671670347J。

法定代表人:孟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行,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白建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柴银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刘静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白建峰、柴银霞、刘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210000元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具体详细请求如下:1、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静辉住房公积金账户(170000745354)内资金予以冻结;2、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建峰住房公积金账户(020641930046)内资金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刘静辉住房公积金账户(170000745354)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白建峰住房公积金账户(020641930046)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案件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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