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MA18WL9994,住所集贤县福利镇万豪世嘉小区院内10号楼和2号楼之间。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赵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