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凯里市三超电脑配件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FFMB033。 经营人:伍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凯丰一路凯里电脑城二楼三超电脑。 被告:吴晓莹,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凯里市三超电脑配件经营部、被告吴晓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凯里市三超电脑配件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凯里市三超电脑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艳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