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树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姜巧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树旺,系姜巧云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永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北街永泰花园东区2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1508245X0。 法定代表人:汪进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仙,系该公司办公室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魏树旺、姜巧云诉被告宁夏永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魏树旺、姜巧云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树旺、姜巧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被告宁夏永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秀荣 审判员 余丽娟 审判员 高忠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