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强,曾用名杨明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新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杨志强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新蔡县芝铭路上水公馆南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5mg/100ml。公诉机关结合杨志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志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