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强,曾用名杨明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新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杨志强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新蔡县芝铭路上水公馆南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5mg/100ml。公诉机关结合杨志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志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勇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