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314号。 负责人:郑冬,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山,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敏,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大连。 被执行人:许新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大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涛、许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81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姜涛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怡海花园7号2单元4层1号(权证号:2009000829号),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辽0281执22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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