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邵小伟,男,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申请人:冯立坤,男,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邵小伟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法提供与保全价值相等的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邵小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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