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光,男,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管委会红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玉光与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一、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玉光燃料款205265.66元(已付);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玉光燃料款4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玉光燃料款1127599.76元;二、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玉光拖欠货款利息25万元;
三、如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任一给付内容未按期给付,则应立即给付全部剩余款项,并以1732865.42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本息给付日止;四、原告李玉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95元,由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玉光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984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已告知李玉光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281执1786号李玉光与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