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中卫市明珠聚福德酒楼,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13号。
经营者:刘文军,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城北村1队,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中卫市明珠聚福德酒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8月17日,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