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通佳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机场路北侧真龙国际汽车博览园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欧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宝华,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莫志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雁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5689.7元及利息,垫付保险款13736.7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莫志国银行存款11196元,包含执行款11000元,执行费196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收到执行款11000元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本院将执行款11000元已经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雁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