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石门寨镇柳江村。
法定代表人杨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立秋,工人。
委托代理人郭春生,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立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立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