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武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何汉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武波与被告何汉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武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汉彪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武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何汉彪支付货款112440元给原告;二、被告何汉彪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11244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养殖需要,在原告处购买玉米饲料用于饲养鸡,但没有支付货款。2010年12月1日,被告书写了欠条给原告收执,确定被告欠原告货款为128340元。之后,被告分别于2012年2月17日、2018年5月24日支付货款10000元、5900元,合计15900元给原告。剩余的货款,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诉。

被告辩称

被告何汉彪不作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是经营饲料生意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曾是养殖户。2006年至2008年,被告从原告处赊饲料用于养殖鸡,双方的交易习惯为:被告到原告处拉走饲料,被告在单据上签名确认饲料的总价,之后,被告出卖鸡之后支付饲料款给原告。2010年12月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为:“今欠容县潘武波饲料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叁佰肆拾0元整。(¥128340元),欠款人:何汉彪(签名),地址:东光河口队,日期:2010年12月1日,137××××5488手机。”被告分别于2012年2月17日、2016年8月23日、2018年5月24日支付饲料款10000元、900元、5000元,合计15900元给原告。剩余的饲料款,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原告已向被告供应了饲料,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上述《欠条》确认了被告欠付原告饲料款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欠条》中,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未付饲料款。2010年12月1日,原、被告结算时载明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28340元,之后,被告已支付15900元,尚欠112440元,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反证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或已支付货款,应就其未到庭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饲料款112440元,依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以尚欠饲料款为基数,从2021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原告该项请求应表述为违约金,且原告的计算办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的违约金应以尚欠饲料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1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宜。被告何汉彪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书面答辩,视为其已放弃其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但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汉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饲料款1124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11244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潘武波。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何汉彪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艺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发勇 书 记 员 梁仲芬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