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蒲阳路。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华电沙尔布拉克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一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苏莱曼亚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电沙尔布拉克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50元,减半收取计36,275元,由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