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肖久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原罗龙镇)羊耳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0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肖久林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罚金3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03执5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4月7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肖久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平 审判员 韩松 审判员 冯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