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桦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鑫龙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河屯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范中良,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林桦鑫包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桦鑫包装有限公司称,2017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订做包装箱58386个,合计价款149742.86元,被申请人仅支付70000元。2017年11月30日,经双方财务对账共同确认,余欠款为79742.86元。此后虽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欠款,被申请人推脱、搪塞,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79742.8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哈尔滨鑫龙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桦鑫包装有限公司人民币79,742.86元。 申请费59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