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筐市街8号。
负责人:辛亮,行长。
被执行人: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城月河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城黛溪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宫传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城月河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保全案号(2018)鲁71执保20]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鲁71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宽的银行存款24262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