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被告:赖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华与被告赖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华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