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 主要负责人:邱祖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永祥,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再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华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再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再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聂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腾置业有限公司、李再旺、聂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南通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通市工农路33号金融汇1209室、801至809室、1204室、1301室、1308室、1401至1409室、1501-153室、1604室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合计成交价42632401元,本案发生执行费人民币107098元、网拍服务费人民币59000元、公证费14500元、开锁费3000元、拍卖公告费4000元,税费3147692.32元,剩余39297110.98元依法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9297110.98、执行费107098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恢340号案件的执行。如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