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韶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丛义,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湛江开发区大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8号财富中心1205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
审理经过
原告林韶威与被告湛江开发区大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林韶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林韶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霜屏 人民陪审员 陈海英 人民陪审员 曾洪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