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西路82号30幢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赣02民初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章汝秀 审判员 戴 瑞 审判员 徐 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