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文景,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思海,海南省儋州市雅星镇新让黎族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雅星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昌寿,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阳,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俊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审理经过上诉人符文景因与被上诉人儋州市雅星林场、原审第三人吴俊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3民初4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符文景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琼9003民初487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符文景持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7年,符文景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符文景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符文景的起诉,损害符文景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儋州市雅星林场未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辩称原审第三人吴俊贵未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符文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清除被儋州市雅星林场及第三人吴俊贵侵占的符文景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并将土地归还符文景使用;2.案件受理费由儋州市雅星林场及第三人吴俊贵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符文景与儋州市雅星林场及第三人吴俊贵因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双方经协商未成,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符文景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以土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为由,裁定驳回符文景的起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中,符文景以其持有的儋州市农地承包权(2018)第70154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认为儋州市雅星林场及原审第三人吴俊贵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儋州市雅星林场以其取得的儋国用(雅星)第0127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抗辩,本案涉及林场土地权属问题,不属于农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一审裁定驳回符文景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符文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陈海珍
审判员 符嘉华
审判员 王天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胡 晶
书记员 符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