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心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赵心亮其他案由一案,(2021)豫0104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6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6月2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经传唤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代理人徐燕燕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代理人徐燕燕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