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明辉,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明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刑初36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王明辉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明辉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明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等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王明辉在佛山市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辉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龙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慧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简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