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照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31日,上海照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照泰公司资产总额为14,003.15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3,778元(管理人认为该款项系照泰公司账目所记载,实际上已不具备追收的条件,决定不予继续追收)、银行账户余额225.15元,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负债为1,376,943.50元,已严重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照泰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照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