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文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婧,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任丘市中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东路源平美璟花园5栋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87256681E。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
第三人:王永刚(曾用名王永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第三人:王洪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任丘市人。
第三人:王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文杰与王博、任丘市中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博、任丘市中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杰申请追加王永刚、王洪标、王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原告诉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董事和实际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任丘市中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档案中,其股东为王永刚、王洪标、王博。该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解散,于当日成立了清算小组,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第4项记载企业无对外无投资,无债权债务。第5项记载企业剩余财产总额200万元按在本公司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各股东,此清算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由于被执行人任丘市中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解散清算时,未对申请人张文杰的债务进行清算,应视为被执行人任丘市中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被执行人任丘市中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博已是(2021)冀0982执1625号案的被执行人,故本案中再次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博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王永刚、王洪标为(2021)冀0982执1625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王永刚、王洪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文杰履行本院(2020)冀098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张文杰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博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