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英,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春,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春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