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盛建雄,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助兴,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梁义诚。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 勤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