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为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

被执行人:朱湘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为富与被执行人朱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丁为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3)武执字第00539号,因被执行人朱湘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终结了(2013)武执字第005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为富因年老有病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接受了1万元司法救助。2020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丁为富以被执行人朱湘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0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湘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2021年2月22日、3月2日、5月8日、6月9日、9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湘玉的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4日在常德市商务局改制办进行调查,于2020年11月12日在常德市档案馆进行调查,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4月1日在武陵区进行调查,于2021年3月31日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于2021年6月在常德市财政局进行调查,于2021年8月18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湘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0月23日、2021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有财产线索依法要求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18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计)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702执恢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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