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旺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滑石村住宅楼25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谢旺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米娜,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珍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栋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被告杨珍良之夫。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旺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珍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原告邵阳市旺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杨珍良已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邵阳市旺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阳市旺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邵阳市旺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刘革林 人民陪审员 谢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邓 可 代理书记员 唐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