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明珠广场一期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587250681T。

负责人:罗维彬,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系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南冲北巷1号新恒基花园F幢负1夹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79873。

法定代表人:陈国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与被告龙某、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撤回对被告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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