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德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被告:孙良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黎德胜诉被告孙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德胜、被告孙良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德胜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孙良琴立即偿还原告黎德胜的本金及利息33950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按借条约定每月500元计算,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4日,计息为23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良琴答辩要点:对借款本金无异议,对利息有异议,利息太高了。只愿意付3000元利息。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7月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黎德胜现金1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为2个月,月息500元,到期一定归还。”被告孙良琴在借条上签名。之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2019年7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确认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催讨借款未果,因此诉至本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良琴向原告黎德胜借款10000元,有借条证实,事实清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于2017年9月4日到期,被告应按约定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月息500元,该标准超过法律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核减,本案利息为:8957元(其中2017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1143天,以借款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7620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7月4日共计317天,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1337元),对原告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良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黎德胜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原告黎德胜2017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8957元,合计18957元; 二、驳回原告黎德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孙良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黎德胜负担88元,被告孙良琴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贺丽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术妍 书 记 员 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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