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芬河市鑫东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沿河路国际客运站综合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那文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乌苏里大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彬,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恩峰,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中心东街。

法定代表人:魏树钢,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绥芬河市鑫东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燕公司)、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与被告郭恩峰及第三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鑫东燕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文东以需要就医无法参加庭审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在未经本院允许的情况下,源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广彬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周红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绥芬河市鑫东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311.30元,减半收取即14655.65元,由绥芬河市鑫东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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