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淑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怀宁县石牌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汪精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明,男,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姜淑媛与被告怀宁县石牌镇中心学校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姜淑媛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淑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姜淑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姜淑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