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赖司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政欣,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许勇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赖司宏与被执行人许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7执15364号,本案为恢复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11万元(人民币,下同);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赖司宏以与被执行人许勇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详见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紫金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紫2100XXX)房产的执行。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已缴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可予以终结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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