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凯生,男,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符彦静,男,住海南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凯生与被执行人符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符彦静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凯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92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王凯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55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线下前往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琼0107执1169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符彦静在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04元。本院已将504元作为案件受理费上缴国库。
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1)琼0107执665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符彦静在三亚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元;划拨被执行人符彦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8元。本院将329.1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
三、经总对总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琼0107执665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符彦静名下车牌号为琼******的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海口市第一车辆管理所于2021年5月12日反馈,车辆已办理轮候查封。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委会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五、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符彦静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符彦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被执行人符彦静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符彦静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符彦静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七、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符彦静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符彦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