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16年6月27日,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现已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定的《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虽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能通过,但本院已裁定确认,现并无债权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已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素钧 审 判 员 左金石 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