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82028P。

主要负责人:黄中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与被告田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负担,依法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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