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增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省上饶市人,住,
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男,****年**月**日出生,汉,江**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河北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增福诉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汤尚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赣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