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惠水县四路一区项目建设指挥部。 申请人:孙某龙。 申请人:孙某超。
审理经过
申请人惠水县四路一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孙某龙、孙某超因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清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