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龙生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龙生发出(2016)琼9021执22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龙生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缴纳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李龙生拒绝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因被执行人李龙生没有按规定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的登记情况,本院巳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琼9021执228号执行决定书,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