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某院。

被告人季家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颍上县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8日被颍上县某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5日由颍上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某所。

审理经过

颍上县某院以颍检刑诉[20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家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某院指派检察员王守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家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某院指控,2020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季家胜酒后驾驶皖K×××××号银色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颍上县慎城镇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交通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季家胜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6.1mg/100ml,属醉酒范畴。

被告人季家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季家胜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的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家胜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杨某、尤某的证言、被告人季家胜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家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家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结合被告人季家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季家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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