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红利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顺河区滨河路东头路北(开化集团小花园仓库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688182892A。
法定代表人:张爱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波,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中十冶建设芜湖有限公司。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市红利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十冶建设芜湖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豫0203民初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十冶建设芜湖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20年12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故应解除对中十冶建设芜湖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或相同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中十冶建设芜湖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或相同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