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水华,嘉禾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市家和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某伟,男。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军与被告某市家和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周某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6元,由原告胡某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学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