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四川省仁寿县新店乡双河村*组,现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长毅,南宁市诚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玉林市大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广场北路89-1号广利·都市绿洲小区1幢1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274034424。 法定代表人:卿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亮,广西习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蒋传军与被告广西玉林市大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蒋传军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为1037元,由原告蒋传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智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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