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毛峦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长安县,户籍地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毛峦春犯票据诈骗罪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京011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毛峦春缴纳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责令被执行人毛峦春连带承担本院(2012)怀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即与宁军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北京军益顺建材商店经济损失人民币78 300元(毛峦春已退赔3 9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毛峦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峦春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信息。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毛峦春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毛峦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毛峦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毛峦春尚未履行的法律义务,应由被执行人毛峦春继续履行。日后,待相关执行条件成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