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柘木支行,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桂李路1号。 负责人张雪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宗,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黄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柘木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363.84元及利息7389.68元(利息暂计2020年3月8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动产、工商、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两委等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黄建辉名下桂CY157日产骐达小车为到期报废车辆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黄建辉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建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0311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奉仰鸿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