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何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彭全与何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6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何猛名下银行账户中无足额存款,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何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何猛名下无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发布为被失信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